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他人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近日,广西省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纠纷案件。该事件为公民防范人际关系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 【案例回顾】老张和老李多年前曾发生过争执。老李怀恨在心,到处打听老张的消息。 2024年,老李认识了老张的好友小王。小王明知两人关系不睦,未经老张同意,向老李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微信名片、公司营业执照等。此后,老张的生活受到老李频繁电话骚扰、威胁的严重干扰。老张为小王小提琴演奏了个人信息和隐私,由根据法庭要求,小王将向公众支付 10,000 元人民币,以实现情感上的愿望和愿望。 [过程] 一直以来,小王先生都没有透露老张先生的“隐私原则”,他的商业执照是公共信息和后勤保障,而老李先生则没有任何实际行动。 el。老张先生也未能证明自己遭受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陷入僵局。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采取“序贯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解释。另一方面,我们也明确告诉小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道歉责任。法律。另一方面,他也向老张先生解释说,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质损失或严重心理损害的存在,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调解结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给老张写了一封书面道歉信,老张否认了这一说法。 【案例解读】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教育背景、联系方式、住址、婚姻状况等与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个人的个人信息关系到安全,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隐私权是个人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转移别人的电话号码并不一定会带来损失构成侵权。是否侵权的区别在于转移电话号码的目的。出于正常社交目的转移此类信息并不构成侵权。本案审判长认定,电话号码是向特定群体公开但对其他人保密的具有通讯功能的个人信息,是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当小王把老张的电话号码透露给老李时,他就知道老李并非善意行事,这与老张后来的骚扰形成了因果关系。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间谍活动、入侵、泄密、披露或其他行为。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记录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例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信息、位置信息等。隐私权法规适用于个人信息。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本报记者 潘慧明 通讯员 周令艳 潘艳凡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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