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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 |非法投机、受贿犯罪有关问题分析
2025年10月22日08:0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编者指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这种行为表现在多种方面,其中包括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实践中,有必要准确区分违纪行为和贿赂行为。本案中,王某某两次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活动费用,向他人民间融资。应该如何定性?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先生提供帮助,然后又代他人与陈先生签订股权协议,并多次以股份“分红”名义收受陈先生的款项。这是否构成贿赂?王萌萌收受李萌萌贿赂后,利用贿赂款向李萌萌借钱并收取利息。王某某受贿数额如何确定?将专门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特邀嘉宾 张雷 福建省龙岩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审判室主任 杨伟金 福建省龙岩市纪检监察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陈明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文富 中级 隆吉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庭长案件基本情况福建省某市:王萌萌1997年被捕,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省、B市、C镇党委副书记、市长,B市、D镇党委书记,B市E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违反诚信准则。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王茂猛在担任C市党委副书记、市长期间,两次向私营企业主进行贷款经纪业务,收取经纪费用共计25万元(以下简称同币种)。行贿犯罪。 2003年至2023年,王萌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合同及相关资金拨付中为有关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共计829起,非法收受货物价值1万余元(其中29万元)。0 yuan were stolen).滥用职权罪。 2020年至2021年,王某某利用担任E区区委常委、B市区政府副区长的职务,在B市某公司项目实施工作中不当履行职责,并与该公司现任经理于某某等人(两案另案处理)骗取政府新购置补贴710万元。 production equipment.这对于国家利益来说是特别巨大的损失。研究过程及情况:【审查调查投诉】2023年5月5日,B市纪检委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审查调查投诉。 2023年5月17日,经甲省监事会批准,乙市监事会采取扣押措施。对王某某采取离子措施。 7月26日,经甲部监察委员会批准,对王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 【党纪和政治处分】2023年11月10日,B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报B市党委批准,给予王先生开除党籍处分。 B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13日,B市监察委员会将王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移送B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2023年12月27日,B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Bec因王猛自首、立功,2024年3月19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猛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他因滥用职权被判处两年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该裁决已经生效。涉嫌非法有偿经纪活动的当事人:张雷、杨伟金 案情:2009年12月,王某利用关系介绍商人华某向经营私营金融业务的黄某借款500万元,并从华某处收取经纪费15万元。 2010年9月,王先生再次介绍华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50万元,并向华先生收取经纪费10万元。经查,王某某与王某某私交甚密。和黄某某,他们都是朋友,不受王某某的控制或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谴责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该条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官员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活动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不同限制对不同身份的党员干部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将个人信息用于个人目的。 “公共工具”及其使用 公共当局从事商业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向买卖双方、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提供信息、业务介绍、咨询等方式筹集资金以获取利润的活动。非法从事有偿经纪活动的党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自己的企业的同时也非法从事营利活动。这种不分官商,容易助长与群众争利的不正之风,影响党员干部的公正性,甚至会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他们应该对党的纪律负责。事实上,主要区别非法有偿经纪活动与违纪贿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双方的合作是否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或者收受财物,符合权钱交易的实质性质,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干部单纯利用通过个人关系获得的信息和资源从事经纪活动并收取费用,一般属于非法有偿经纪活动。接办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当事人的“人脉关系”、就业情况等因素。利用友谊,无论利益是否相关或交织,避免隐藏权力金钱交易的真实本质。本案有相关证据支持王萌萌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花萌萌谋取利益。王某某与华某某、黄某某私人关系密切,均为朋友。它们不受您的控制或服务。由于业务资金周转需要,华先生向从事私募融资业务多年的黄先生借了一大笔贷款。不过,由于他对黄先生不太了解,所以就让黄先生给他介绍一下。王某某的介入是基于其个人关系而非公权力。因此,王默先生虽然不存在受贿罪,但其作为党员、高管人员从事有偿经纪活动,属于违纪行为。由于该行为发生在2009年,根据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反诚信准则的行为。穿透表面识别行贿对象的嘉宾:张雷、刘文富、陈明 案情: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之后,王萌萌利用自己担任D镇党委书记的职务,帮助商人陈萌萌开发某些矿区的石灰石资源。为了感谢王先生的帮助,陈先生提出与王先生在矿区进行合作,并将矿区4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王先生。王先生同意了,前司机林先生代表他收购了40%的股份。后来,为了避免系统调查,王先生安排林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股权协议,但股权转让并未记录。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王先生通过林先生以股票“分红”名义收受陈先生共计100万元,但未实际参与投资、经营或管理。综合本案事实,毫无疑问,王某利用自己的资金,向其委托人陈某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已构成贿赂罪。贝里。但对于陈先生是否实际将股份转让给王XX先生以及王先生受贿数额如何确定,众说纷纭。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代表林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股权协议,王先生按照40%的股权获得收益。该股份将被视为有效转让。行贿金额按照股份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股利按照行贿金额计算。其次王先生的观点是,王先生代表林先生签署了一份虚假的参与协议,以隐瞒行贿的真实性质。事实上,王先生并未出资、参与管理,也没有实际转让股份。行贿数额应当按照实际股利数额计算。经过分析和讨论,我们采用第二种意见。根据《关于做好部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第二高级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如果有转让记录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则视为已行使股份所有权。如果是转让,则按照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所分配的股利按照贿赂股利处理。如果股份没有实际转让,以股票股利名义获利的,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计算。 贿赂金额。事实上,确定行贿数额的关键是准确识别行贿对象:是“股份”本身,还是公司的股息。他分享。关于这一点的判断不应该根据正式协议轻易做出。但决策时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寻求表象本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性格等因素。意向、合同的真实性、股份是否实际转让、股东权利是否行使。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首先,从主观角度来看,行贿者与受贿者在权钱交易中达成的协议涉及的是股息的支付,而不是股份本身。王先生的供述及证言陈先生、林先生确认,王先生、陈先生主观上使用了该股份。 “股息”作为行贿目标,无意收受或送干股份。王先生与陈先生代表林先生签署的股权协议为随后签署的还有协议。目的是隐瞒王先生收到股份“分红”的事实,而非股份转让或实际控制权。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股份并未实际转让。首先,行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没有实际的转让协议或记录。 40%的股份始终由陈持有,并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其次,王某某从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股东义务。经查,王萌萌先生从未向陈萌萌先生询问过特定矿区的管理情况或盈亏情况,也没有参与股东大会和场地管理。陈先生从未向其告知矿区经营情况,其他股东也不知道王先生、林先生的所谓“股东身份”。最终的据相关证据显示,陈先生向王先生支付的共计100万元“红利”与矿区实际盈利情况无关,王先生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总之,王萌萌以股票“分红”名义收受的100万元,应视为行贿总额。准确了解犯罪数量及让步 嘉宾:张雷、杨伟金 案情:2020年至2021年,王猛猛多次利用E区委常委、副区长职务,向市B区政府协助私营公司老板李猛(王猛猛亲属)承包土建工程等。2021年至2022年,王猛猛收受来自市B区政府的现金。李先生 三次,共计62万元。王先生知道,李先生因经营、个人投资等原因急需资金。为了“赚钱”,之后受李某的恩惠,他将筹集到的钱以月利率1%借给李某。案发时,李先生尚未偿还王先生借给他的本金62万元和利息4.59万元。对于本案的事实,对于如何判断王○○收受李某的金钱的犯罪数额和方式,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该贿赂款仍在李某本人手中,是否交给王某某,取决于李某的主观意愿、经济能力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在事件发生之前,XX国王无法控制或实际使用该财产。同时,王某随后向李某借钱并收取利息的行为符合电钱交易的特征,与收受62万元的行为无关,属于行贿行为。因此,必须确定王萌萌收受贿赂66.59万元,犯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王萌萌的行为属于受贿未遂,受贿数额应定为62万元。随后的放贷和收息活动均为赃款的处置,产生的利息4.59万元应认定为刑事利息。第三意见 王先生据信共收受了王先生的62万元。李曾三次拿现金。当时,该财产实际由李先生掌管,将赃款以月利率1%贷给李先生,属于赃款后续处置行为。同时,该笔贷款虽然是王某某发起的,但李某某客观上需要资金,且约定的月利率1%不高于其同期向他人借款的利率。因此,王先生后续的放贷、收取利息的行为st 不构成新的贿赂指控。王某受贿62万元应认定为全部,应计利息45900元应认定为犯罪利息。经过分析讨论,我们采用第三种意见。首先,王萌萌在收受李萌萌的62万元现金时,实际上控制了行贿行为,应视为完全受贿。在实践中,国家官员实际控制财产的事实通常被用作定义未遂贿赂犯罪形式的标准。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可以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或者处分权。在本案中,王萌萌每次收受李萌萌的现金,实际上都在掌控着贿赂行为。后来,出于“以钱生钱”的目的,他决定借现金给李萌萌赚取利息。这一行动本质上是企图摆脱贿赂和财产并从中获利已经在他的掌控之中了。因此,王萌萌先生确实控制了这62万元的贿赂,这应该算是完全的贿赂。二、王萌萌处置62万元所得利息收入4.59万元,属于犯罪所得,必须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两级高级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全部财产,责令追缴或者返还。对未追缴、未足额追缴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还。此外,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查处的意见》规定,对于行贿人或者他人代为持有、存放的赃款、赃物,无论案发前是否已返还,或者是否从未交付,都应坚决追缴。调查显示,案发时,尚欠行贿人李某行贿金额62万元,利息4.59万元。这些款项尚未支付给王先生,因此必须向李先生追回。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涉嫌经营犯罪被扣押、扣押、冻结的资产、利益必须妥善保管,建立“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涉案资产清单”,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三、王先生与L先生之间的借款及利息收取情况我不构成新的受贿罪。事实上,区分非法放贷收息与贷款行贿利益,需要充分考虑双方是否就权钱交易达成一致、是否存在实质性借贷关系、贷款利息高低等因素。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谋取利益,随后提出借钱给李某,但其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李某谋取利益,且没有新的佣金。与此同时,李先生在企业运营和个人投资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王先生明确承认,双方约定的1%月利率没有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也没有超过李先生同期向他人借款的利率。相关借款实际用于李先生的日常经营。可以看出,该行为双方借贷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王萌萌的借贷及收取利息不构成新的受贿罪。总之,王萌萌先生实际控制并行使了李先生收受的贿赂款62万元的处分权。认定其收受贿赂62万元,借用赃款产生的利息4.59万元,应当作为刑事利息依法追缴。
(编辑:项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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