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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均由同一公司控制的员工在受伤后否认存在雇佣关系,称该公司与与事件无关的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仅代其支付工资。合法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认为,实际管理劳动者用工的企业应当对劳动者的用工负责。 【事件概况】2024年4月12日,某工程公司与事件无关人士王某某举行“机械设备租赁期”活动。合同中,该公司同意租赁四辆宽体车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还称,王亚将提供司机,公司将代王亚支付司机工资并安排商业保险。这些相关费用将从他的租赁付款中扣除。同年4月至6月,杨先生进入该领域担任车辆驾驶员。身体宽大,工作时接受公司管理人员的统一作息时间。他的工资是由公司保安科长王某义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 6月4日,杨某在修车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后他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该公司后来只承认代王亚支付了工资并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没有承认王亚与杨有工作关系。海报因雇佣关系的确认,双方发生矛盾。 2024年6月4日,杨先生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前申请仲裁。乌鲁木齐上部工业开发区(新区)委员会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杨先生诉讼请求的裁决,但该公司提起诉讼,对裁决提出上诉。 【司法程序】工程公司声称,杨先生是王亚先生的员工,与事件无关。杨先生的工资和保险费均由公司代王阿先生支付。该公司与杨先生不存在雇佣关系。为此,该公司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王木为证据,提交了房屋证人证言。杨先生表示,他与王亚先生没有工作关系。薪资标准通过与管理层直接协商确定,工程公司也管理日常工作和考勤。作为证据,杨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sala转账记录,以及表明其公司是保险部门且其是被保险人的索赔授权表。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事实上对杨先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具有直接控制权,这符合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公司与王某甲之间存在机械设备租赁关系,但该协议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适用于无知工人。公司无法证明杨先生知道王阿先生是其员工,也无法证明杨先生与王阿先生存在独立的雇佣关系。因此,该公司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结果】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对工程公司与杨先生作出终审判决,证明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该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结合案情】本案法官表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不是形式上的合同关系,而是实际劳动情况。本案中,工程公司虽然与杨先生没有雇佣关系,但由于直接管理杨先生的工作并支付其工资,因此属于有效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企业必须规范劳动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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